1.本校以匯款方式支付出席費或講座鐘點費,原要求受款人應出具收據憑以結報,經於110年1月依「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Q17修正內部經費報支規定,不再要求應檢附收據。2021年
2.本校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之繳費通知單繳納款項,原黏貼前開費用之繳費通知單正本及影本作為支出憑證,據以開立傳票;委由代收機構繳納後,並檢附取得之繳款證明,經於110年1月依「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Q19修正內部經費報支規定,同時因節能減碳原則,及為達到簡化報支程序,不再要求檢附繳費通知單影本,亦無須下載取得電子發票辦理結報。2021年
3.本校各單位請購時不再要求估價單為正本,可檢附影本,惟請承辦單位於影本簽章,以簡化報帳程序。2022年
4.本校承辦單位若為簽案請購,請於簽文上註明請購案號,主計室作線上審核,經費報支時替代請購單核銷。2022年
5.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貼心叮嚀2023-12-31(word檔)(pdf檔)
6.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搭乘計程車申請表2023-10-16(word檔)(odt檔)
7.有關報支研究倫理審查費案件,請購作業減省(免)檢附估價單,以簡化報支程序,敬請配合辦理。2024-03-25(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