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專院校辨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其中來文說明,「二、為充分管理各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建物案件,貴單位如有前開所述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其中:(一)國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請依規定辦理。 (詳參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