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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108年度、109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貳、業務費十、電動車輛電費及電池租賃費(二)電動汽車電池租賃費用項目編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1月21日主預字第1080102799A號函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108年度、109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貳、業務費十、電動車輛電費及電池租賃費(二)電動汽車電池租賃費用項目編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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