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訂】轉知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轉知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1.報支旅費時,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第四點新增文字)
2.原交通費項下所訂「長途大眾陸運工具」刪除長途,修正為「大眾陸運工具」;修訂以個人信用卡支付交通費、辦公費所定費用之手續費,得併同各該費用報支,但禮品交際及雜費應於其限額內報支。(第四點修正)
3.刪除搭乘飛機之交通費需檢附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第六點修正)
4.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第十六點修正)
5.原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修正為「當地」日期、時間計算,併同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第十九點修正)
6. 奉派出差日前十五日至返國之日有辦理美元結匯,並檢附結匯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者,應以其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無匯率證明者,應以奉派出差日前一日(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現金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無賣出現金匯價以即期匯價為依據,兩者皆無者以該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之該貨幣兌換美元匯價折算。(第十九點修正)
 (詳參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