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訂】修正「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詳附加檔案)。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4點附件1之1、附件1之2、附件1之3、附件2、第8點附件1之4、附件1之5、附件1之6業經教育部於113年10月15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134400978A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主要修正項目摘陳如下:
一.第五點修正,為簡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經費請撥流程等因素,予以刪除現行規定執行單位應儘速檢附領據辦理撥款之規範,及同點第三款領據應載明事項之規定。及同點第二款修正,各項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將逕行撥付第一期經費。
二.第四點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及第八點附件一之四、一之五、一之六修正,配合刪除檢附領據請款之規定,改採用國庫署匯款證明文件作為教育部支出憑證,並考量實務上仍須請執行單位提供相關匯款資訊,予以增訂受領人資訊。
三.第四點附件二修正,配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每人每日膳費基準調整,爰業務費(九)膳宿費之編列基準,每人半日膳費上限由140元修正為160元。
 (詳參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