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室辦理之112年度「經費報支講習會」-主計室講習資料(含講習手冊、講習簡報、新版網路請購操作手冊(完整版))已彙整完畢,公告於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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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費報支宣導:
-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89年8月29日台89處會三字第13494號函示,開會食用便當者之名單、開會通知等,均可免再併入作為核銷之原始憑證。爰各單位經費報支時須註明開會名稱、日期及時間,無須附名單。
-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5及15點規定略以,取得收據、統一發票等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應記明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品名及總價、開立日期、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數量及單價等事項;支出憑證之應記明事項不明者,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 綜上,開會食用便當者之名單、開會通知等可免再併入作為核銷之原始憑證。惟經費報支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並取得廠商開立統一發票或記明完備之收據,若記明事項不完整者,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