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4點附件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114400160A號令修正發布。
2.第4點附件2編列基準表修正處如下:
「二、業務費 (九)膳宿費 二、辦理半日者每人膳費上限140元。」